一、A類企業指由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地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監管以及其他經海關評定符合A類企業管理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A類企業由直屬海關負責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并通報外經貿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A類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型自營進出口企業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貿易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經海關評定為AA類企業的,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管理。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海關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一經發現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立即對其管理類別進行相應調整,實施C類或D類管理。其中對調整前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主管海關應通知企業不再對其實施A類管理,并將調整結果7日內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報全國海關,同時抄送外經貿部。第十七條適用D類管理的企業在二年內沒有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對其實施C類管理;適用C類管理的企業在一年內沒有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事的,海關對其實施B類管理。
1、A類企業
A類企業指由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地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監管以及其他經海關評定符合A類企業管理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A類企業由直屬海關負責審批,報海關總署備案并通報外經貿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A類企業年進出口金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型自營進出口企業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貿易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經海關評定為AA類企業的,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管理。
2、B類企業
B類企業是指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這類企業的范圍包括除A、C、D類企業以外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B類企業從事允許類商品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制度,收取進口料件稅款總額50%的臺帳保證金。
3、C類企業
C類企業是指依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C類企業從事限制類商品或允許類商品加工貿易均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制度,收取進口料件稅款總額100%的臺帳保證金。
4、D類企業
D類企業是指經海關認定有走私行為或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企業。D類企業不得從事加工貿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