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從企業角度來看,新版標準主要的變化有:
1、增加了對組織內部和外部環境識別的要求,使得標準執行更切合實際。 意思是說組織要考慮自身所處的環境,在此基礎上規劃自己的質量管理體系。與此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考慮的對象不再僅僅是用戶,而是“相關方”,即外部相關方如合作伙伴、競爭對手、供應商、銀行、監管者;內部相關方如員工、組織的所有者(董事會),這些相關方都會對質量管理體系造成影響,所以組織也要考慮他們的需求。
2、增加了對風險識別的要求。 新版標準中取消了預防措施,增加了風險識別,希望組織能夠通過風險識別采取預防措施,更進一步通過風險分析抓住其中的機遇獲得進步。
3、增加了組織的知識要求。 標準中明確要求組織要保持知識,不要因為人員變動或內部調整等等組織的變化造成知識流失。此要求對企業可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4、更注重績效而不是形式。 例如,在標準引言里就明確了幾個不需要的方面: 實施本標準并不意味著需要: ——統一不同質量管理體系的架構; ——形成與本標準條款結構相一致的文件; ——在組織內使用本標準的特定術語。 再比如,把過去的文件和記錄統一改成“形成文件的信息”,這意味著文件、記錄不再要求固定的形式、格式和介質,組織可以更加靈活的設計自己的文件和記錄。 把供方和外包方統一成“外部提供過程”,對外包做了更明確的定義和要求,而不是像過去需要嚴格區分外購和外包并區分控制(由于控制要求不同,外包也是專業審核員經常有分歧和爭執的)。 弱化了特殊過程確認的要求,甚至標準中都沒有出現“特殊過程”的字樣,而是把特殊過程和生產服務提供過程放到一起要求,唯一不同的是特殊過程要進行確認。這種變化是非常務實的,也是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 總之以上這些變化說明標準要求更加務實,適用性更加廣泛,更注重質量管理活動的效果,而不是實現這些效果的方法。 先說這么多,肯定不全面,以后再補充。 說不定明天就考這個論述題呢!
3.25補充: 我認為新版標準最大的變化是對過程的要求,過去是各部門負責各自的條款,審核的時候也是按條款審核,這樣的審核是不全面的。2015版審核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運用過程方法,關注一個部門和組織的主要過程和工作流程,對整個管理體系要有全面的掌握,而不是考慮條款。這就要求審核員有豐富的管理經驗。